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不仅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的具体实践,也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更是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司法监督实践中的主要形式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的基本形式。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平阴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做到三个方面:一是把议题选好。选择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注重紧扣县委工作中心,密切贴近时代主题,紧紧围绕群众需要。近年来,先后听取了“六五”普法、法院执行、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社区警务等工作情况的报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二是把问题找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通过听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专项工作,注重把成绩总结够,把问题分析透。三是把审议抓落实。在选好议题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做到了把常委会开好、把审议质量抓好、把整改意见抓落实。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常委会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2、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已经作为人大常委会一项经常性监督制度确定下来,这对改善执法环境和推动司法机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检查,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目的是监督本级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我们对《法官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从执法人员入手,纠正和规范了执法行为,明确了执法的权力和职责,督促提高了执法质量,对促进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县法院认真落实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开展了“阳光审判”活动,积极打造统一、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取得良好效果。 3、对司法机关进行工作评议。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近年来,常委会先后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对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进行了工作评议。代表现场打分,评议票当场封存,评议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要求被评议部门评议意见认真整改。整个评议工作严谨有序,被评议部门高度重视,参评代表认真对待,既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又促进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收到良好效果。另外,常委会注重发挥代表在旁听庭审活动中的作用。换届以来,先后12次组织近百名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县法院对50多名人大代表进行了走访,征求意见建议30多条,对增加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4、抓好司法信访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从我县情况看,对司法机关的来信来访大致上分为: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不满意,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问题;对执法程序和效果不满意的,认为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或司法措施不当,等等。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由原办案单位自己纠正、以事后监督为主等原则,对司法信访事项实行分类办理。在坚持依法接访、做好说服解释、耐心疏导和帮助的基础上,及时转办交办,关注一些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及时掌握案件审理进展情况,直至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人大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监督的实践中,人大的司法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司法监督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司法机关的同志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本身就是人大以法律赋予的,接受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是法定的,而且是必要的,而是将司法独立理解简单化,对人大的监督态度不积极,认为是找岔,存有应付的思想,对人大的司法监督进行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的消极应对。另外,常委会对司法监督也存在一些顾虑,有时存在畏难情绪,认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懂行的不多,怕别人说外行监督内行,担心讲多了影响司法独立。 二是运用监督形式比较单一。在履行监督职权时,大多局限于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执法检查,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用的很少甚至基本不用。即便开展执法检查也是程序格式化,一般是先发通知,由有关单位准备,然后组织代表按预定的方案进行,“一听二看三座谈”,形式上搞得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不太理想。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监督多,跟踪监督少等问题。 三是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既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二是人大代表素质还不完全适应司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有的看不到问题,抓不住重点,切不中要害,提不出点子,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三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司法监督的效果。 三、对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正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权,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中,推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1、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确保司法监督方向的正确性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有效地行使司法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首先必须摆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位置,强化监督意识。一方面,司法机关要摆正位置,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监督意识淡薄,在司法机关有一定范围的存在,存在着“人大举手,开完会后拍手”的错误认识。由此反映出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要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执行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支持人大工作,维护人大权威。另一方面,人大自身要摆正位置,强化敢于监督的意识。法律赋予的职能要充分发挥,人大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要代表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观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摒弃私心杂念,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2、创新监督形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 人大开展司法监督要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二是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坚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对涉及司法机关的违法、渎职、腐败的典型人和事,加大纠错追责力度,切实解决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及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民服务。三是把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的内外监督相结合。加强人大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司法监督联系会议、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交流和信息共享,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注重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在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时,可邀请宣传媒体和部分群众参加,整合司法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把司法监督与司法机关人员任免相结合。对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建立了全程监督,实行任前考察、公示,任后监督制度。任前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进行法律考试,考试及格,方可提请常委会任命。任后采取通过听情况汇报、执法检查、视察、代表评议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被任命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经监督不改正的,常委会要敢于行使撤职、罢免权。五是把司法监督与督办信访件相结合。在选定司法监督议题时,注重运用信访综合分析成果,把群众信访反映较集中的涉法涉诉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对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要组织力量研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司法机关沟通,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公正司法。 3、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加司法监督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广泛地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更准确地把握群众的需求和期待,更深入地了解司法工作存在问题和短板,更理直气壮、有的放矢地代表人民群众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在每年人代会期间组织召开“两院”工作报告专题审议会,各个代表团推荐一定数量的专业代表对“两院”工作报告进行集中审议;二是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组织法律知识较强和有一定议政能力的代表旁听和评议庭审,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另一方面便于法院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三是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向其通报常委会监督司法的工作情况,对代表提出涉及司法工作的建议及时办理,保护和激励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意识,维护监督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突出对司法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是代表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表现。常委会应当把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保证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 4、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 对专业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必须熟知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这就对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实际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三点:一是要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要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增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代表意识。加大人大制度的宣传教育,把人大制度的学习作为司法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讲清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是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需要,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积极引导司法工作人员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开展司法监督,专业性要求高。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和有关监督业务技能,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更新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三是要进一步优化专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把懂法律、熟悉人大工作和司法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坚定原则性的同志,放到专委会任职,构建“专家型”委员群体。成立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小组,聘请已退休的人大老领导、老政法干部为顾问小组的成员,充实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力量。加强人大机关干部与司法机关干部的交流,在实践中提高能力,保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机构有人办事和有能力办事,为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当好参谋,发挥助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