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热情和能力都有了较大程度地提高,但总体来看,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很大的差距。表现在:还有不少的代表甘当“挂名代表”、“哑巴代表”;个别代表甚至还把代表职务当成了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护身符”。因此,认真剖析代表履职差的原因,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好代表的作用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代表履职差的原因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代表素质不高。由于目前我国选举制度中对代表的个体素质和政治行为能力缺乏严格的限定条件,导致了各级人大代表的个体素质的参差不齐。部分代表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对审议的问题提不出建议意见,只会随声附和,人云亦云。极少数素质不高的代表则把代表职务当成了一种政治资本,作为谋取私利的“护身符”、“挡箭牌”,严重地玷污了“人大代表”这一神圣的称号。
二是部分代表意识不强,缺乏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热情,缺乏为民代言,替人民群众鼓与呼的勇气和责任感。对一些本属代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表现的麻木不仁,见怪不怪,把自己混同于社会上普通的大众,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群众选举出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法律和人民群众赋予的历史重任。
三是代表知政渠道不畅。除了出席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和平时参加有限的几次视察、检查活动或代表小组活动外(有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平时连视察、检查活动也很难参加),基本上就没有什么知政的条件和时间。个别地方对人大代表活动不热心、不支持,对代表意见建议敷衍了事,甚至粗暴干涉,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四是对代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了事实上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状况,不利于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